(单选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企业,甲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甲在任职期间有权单独实施的行为是( )。
A.与A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
B.转让合伙企业拥有的一间商铺
C.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
D.聘任丁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
【考点】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华图详解】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所以B不选;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所以C不选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所以D不选。综上所述,B、C、D均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只有A项与A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的行为可以由甲单独实行,故A当选。
【华图提醒】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相对来讲比较琐碎,考生需要加强记忆。
知识点:合伙企业 民法学 非法人组织 考研 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