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期5年。半年后,甲通知乙欲出售该房屋,20天内乙未表态,甲遂将该房屋卖给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乙有权( )。
A.主张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B.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C.主张租赁合同对丙继续有效
D.主张优先购买权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考点】房屋租赁合同
【华图详解】甲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对房屋进行处分,其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乙不能主张该买卖合同无效,故A错误。《民法典·合同编》第725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本题中甲将房屋卖给丙,且办理了过户登记,房屋的所有权由甲转移给丙,所有权发生变动,但是不影响甲乙之间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此时租赁合同并没有因为买卖所有权变动受到影响,并不产生违约,故B错误。乙作为承租人可以主张租赁合同对丙继续有效,故C正确。《民法典·合同编》第726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三)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本题中,乙在20天内未作出表示,放弃了优先购买权,便不能再次主张了,故D错误,C正确。
【华图提醒】此题中的优先购买权是房屋租赁的特殊规定,并不适用于其他租赁合同,请注意。《民法典·合同编》新增了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租赁期间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知识点:租赁合同 民法学 典型合同 考研 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