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与乙协议离婚时约定:女儿由乙抚养,甲给付抚养费,每周探望一次。离婚后,甲的父母非常想念孙女,也想探望,遭乙拒绝。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仅甲有探望权
B.甲、甲的父母均有探望权
C.乙若拒绝甲探望女儿,则丧失抚养权
D.甲若不给付抚养费,乙可以剥夺甲的探望权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
【考点】离婚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的后果,抚养权、探望权
【华图详解】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民法典》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本题中,仅未成年人的父母甲和乙享有探望权,甲的父母不享有探望权,故B错误。探望权是与直接抚养权相对应的一项法定权利,探望权与直接抚养权同时产生并依据直接抚养权的确定而确定。此外,探望权的义务主体是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负有协助的义务。因而,乙无权拒绝甲探望女儿,乙也不会丧失抚养权,故C错误。探望权属于法定权利,乙无权剥夺,故D错误。
【华图提醒】本题D项,探望权虽不能被剥夺,但是可以中止,中止探望权的唯一条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间相互关系恶化,或者探望权人未及时给付抚养费等,都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
知识点:离婚 民法学 婚姻家庭 考研 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