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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题库 > 考研 > 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学)

(单选题)

甲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人事前通谋,为其提供账户以转移走私所得。对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B.洗钱罪

C.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D.包庇罪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考点】共同犯罪
【华图详解】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指各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就已经形成共同故意的共同犯罪。其特征是共同犯罪的故意形成于着手实行之前,是一种有预谋的共同犯罪。我国《刑法》第156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本题中,甲与走私犯事先通谋的行为构成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共犯,故C正确,ABD错误。
【华图提醒】事前通谋,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这是一条金科玉律。因为事前通谋,说明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帮助行为是共同犯罪行为之一。

知识点: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刑法学 共同犯罪 考研 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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