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历代名臣奏议》中记载,宋高宗时“狱司推鞫,法司检断,各有司存,所以防奸也”。材料反映的司法制度是( )。
A.翻异别推
B.鞫谳分司
C.三司会审
D.死刑复奏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
【考点】鞫谳分司制
【华图详解】翻异别推制是为防止冤假错案而建立的复审制度,即在发生犯人推翻原有口供,而且“所翻情节,实碍重罪”时,案件须重新审理,应将该案交由其他司法官或司法机构重新审理,改由其他司法官称为“别推”,改由其他司法机构称为“别移”,故A错误。宋朝实行鞫谳分司制,即“审”与“判”分为两事,分别由不同的官员担当。前者称“鞫司”(又称“推司”“狱司”),后者称“谳司”(又称“法司”)。题干中描述的是鞫谳分司制度,故B正确。CD与题干无关。
【华图提醒】翻异别推和鞫谳分司制的区别,不要混淆。三司会审是明朝的会审制度,明继承唐“三司推事”制,遇有重大、疑难案件由三法司长官共同审理,最后由皇帝裁决。死刑复奏有死刑三复奏、五复奏,是唐朝的司法制度,即死刑的执行必须经过三复奏程序,死囚执行前一日复奏两次,执行当日仍可复奏一次,报请皇帝审慎考虑是否立即执行。贞观初年,唐太宗以“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为由,曾一度将京城死刑改为五复奏,即决前一天两复奏,决日三复奏。
知识点:宋朝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 隋唐宋法律制度 考研 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