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郑某(15岁)先后教唆韩某(15岁)盗窃他人财物共计1万元,教唆刘某(19岁)绑架他人勒索财物共计2000元,教唆王某(15岁)抢劫他人财物共计2800元。郑某的行为构成( )。
A.盗窃罪
B.抢劫罪
C.绑架罪
D.抢劫罪、绑架罪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刑事执法基础知识。
第二步,在我国刑法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是负相对刑事责任的人,其所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刑罚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表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成为某些具体罪行主体构成要件的范围是特定的,仅限于这几种严重的刑事犯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而不能成为其他犯罪的主体。
题干中行为主体郑某15岁,属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范畴,根据共同犯罪理论,教唆者所实施的教唆行为本身并不能独立定罪,而应依据其所教唆的具体犯罪行为内容来定罪处罚,而在其所实施的三种犯罪行为中,只有教唆他人抢劫财物的行为符合其应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即构成抢劫罪,而对于郑某另外两种犯罪行为不在此范围内,所以不构成这两种罪。
因此,本题选择B选项。
知识点:略 略 略 招警 公安专业科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