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入户抢劫”中的“户”的有( )。
A.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
B.为跟他人理论而进入他人住宅,对被害人实施抢劫
C.为实施抢劫行为进入被害人为生活租住的房屋
D.在某电子厂女员工集体宿舍实施抢劫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刑事执法基础知识。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263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间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其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明确规定了“入户抢劫”中”户”的范围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AC项符合题意。
B项: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 “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B项错误。
D项:在集体宿舍抢劫不属于入户抢劫。D项错误。
因此,本题选择AC选项。
知识点:略 略 略 招警 公安专业科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