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县公安局办理甲抢劫金融机构一案,被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县公安机关的处理措施中,不正确的是( )。
A.如果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县公安局在能够补充证据的情况下,应当在补充证据后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B.县公安局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甲存在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C.县公安局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
D.经过补充侦查,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县公安局认为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制作维持决定书,通知人民检察院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刑事执法常用法律规范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ABC项: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85条规定,(一)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应当在补充证据后,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无法补充的证据,应当作出说明;(二)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三)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四)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ABC项正确。
D项:是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而不是县公安局。D项错误。
因此,本题选择D选项。
知识点:刑事执法常用法律规范 基础知识 法律基础知识及执法依据 招警 公安专业科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