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禹村镇田村村民刘某,在该村建有两个养殖棚。2018年8月份,刘某的两个养殖棚舍被一伙不明身份的人员强行破坏拆除。刘某于2019年10月2日向禹村镇派出所,申请依法查处毁坏刘某财产的违法行为,对实施毁坏行为的不法分子追究其法律责任。禹村镇派出所于2019年10月11日向刘某询问了解情况,没有立案调查。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禹村镇派出所向刘某询问了解情况,没有立案调查的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
B.刘某对派出所不作为的行为不服,可以向镇政府或县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C.刘某对派出所不作为的行为不服,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刘某与强拆的行为人已经和解,法院判决派出所履行没有意义,人民法院需要判决确认违法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第二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2款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D项正确。
因此,本题选择D选项。
知识点: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基础知识 法律基础知识及执法依据 招警 公安专业科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