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张三与李四是多年好友,两人约定,由李四以自己名义代张三购房,张三全权使用房屋并取得收益,但房屋登记在李四名下。李四用自己的身份证与开发商和银行分别签订了全部的房屋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张三把首付款和月供款给李四,由李四代替张三支付开发商和银行。贷款还清后,张三要求李四过户该房屋给自己,李四却突然提出是自己借钱买的房,并拿出相关房屋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李四将房屋过户给不知“约定”的丙,丙支付合理房款则构成善意取得
B.房屋登记在李四名下,张三不得请求李四过户
C.张三有权提出更正登记
D.“约定”为代购房关系,实为借款购房关系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民法基础知识。
第二步,A项:《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据此可知,若丙不知张三、李四之间的“约定”,李四将房屋过户给丙时,丙即构成善意取得,无须等丙支付合理房款后才构成善意取得。A项错误。
B项:张三是房屋的实际产权人,其有权请求李四过户。B项错误。
C项:根据《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本案中,张三、李四签订的“约定”中明确约定“李四代张三购房”,且购房的首付款和月供都是张三出的。因此,张三才是该房屋的实际产权人,根据《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张三有权提出更正登记。C项正确。
D项:张三、李四签订的“约定”为代购关系,而非借款购房关系。D项错误。
因此,选择C选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