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19年2月1日上午11时许,在萧山区××村沈某家门口,王某与沈某发生纠纷,王某用脚踢、木棍砸等手段将沈某家的大门和窗户损坏。当日萧山区公安分局对案件进行了受理登记,经调查后,事实证据充分,作出罚款两千元的行政处罚的决定。对于本案,萧山区公安分局的哪些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
A.萧山区公安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B.本案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萧山区公安分局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C.由于萧山区公安分局工作人员比较少,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有一名警察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后,开展调查工作
D.本案事实清楚,萧山区公安分局工作人员询问或者检查可以不制作笔录
参考答案:BCD
参考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行政执法基础知识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A项: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A项正确。
B项: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案不属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程序违法,B项错误。
C项: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故程序违法,C项错误。
D项: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故程序违法,D项错误。
因此,选择BCD选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