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某天夜里,王某携15岁的刘某前往商店,要求刘某帮他动手,而他自己在旁放风。刘某拿起放在收银台的价值8000元的笔记本电脑就匆忙离开,恰好碰到周边巡逻的民警,遂将刘某和王某抓获。对于王某和刘某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和刘某都不构成犯罪
B.王某和刘某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C.王某是盗窃罪的主犯,刘某是盗窃罪的胁从犯
D.王某构成盗窃罪,刘某不构成盗窃罪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刑事执法基础知识。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题中,王某和刘某共同实施了盗窃价值8000元电脑的行为,数额巨大,已经涉嫌盗窃罪。但是根据《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题中,刘某是一个15岁的男孩,且实施的行为是盗窃,因此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故王某构成盗窃罪,但刘某不构成盗窃罪。
因此,选择D选项。
知识点:刑事执法基础知识 基础知识 法律基础知识及执法依据 招警 公安专业科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