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武某因寻衅滋事被甲市乙区公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武某不服,向乙区政府申请复议,乙区政府予以维持,武某不服,欲提起诉讼,关于被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市公安局
B.乙区公安分局
C.乙区政府
D.乙区公安分局和乙区政府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行政执法常用法律规范。
第二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本题中,甲市乙区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拘留,向乙区政府申请复议,乙区政府作出复议维持的决定。所以乙区公安分局和乙区政府为共同被告。
因此,选择D选项。
知识点:行政执法常用法律规范 基础知识 法律基础知识及执法依据 招警 公安专业科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