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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题库 > 招警 > 公安专业科目

(单选题)

下表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作的复议申请人、复议被申请人和复议机关对照表。若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对于行政诉讼被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公安部作出的行政行为经复议被改变的,被告是国务院

B.甲省公安厅作出的行政行为经复议被改变的,被告是公安部

C.乙市(设区的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行为经复议被改变的,被告是乙市公安局

D.乙市公安局北区分局作出的行政行为经复议被改变的,被告是乙市人民政府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行政执法常用法律规范。
第二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对公安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只能向公安部申请复议,而复议改变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也即公安部为被告。A项错误。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如果是甲省公安厅作出的行政行为,那么复议机关可以是公安部,也可以是省政府,而经过复议机关改变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也就是说以公安部或者省政府为被告。B项正确。
乙市(设区的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复议,可以向上级省公安厅复议,或者向乙市政府复议,复议改变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C项错误。
乙市公安局北区分局作出的行政行为经复议被改变的,被告应该是乙市公安局或者乙市公安分局北区政府。D项错误。
因此,本题选择B选项。

知识点: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基础知识 法律基础知识及执法依据 招警 公安专业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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