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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题库 > 公务员 > 国考

(多选题)

张某读中学时曾被班主任王老师严重体罚,留下了较深的心理阴影,毕业多年后张某在街头偶遇王老师,一时激愤,拦住王老师对其进行了殴打致其受伤入院。后张某感到很后悔,多次请求王老师原谅并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公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对张某提起了公诉。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是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B.张某主动认罪悔罪的表现可以作为量刑“从轻处罚”的情节

C.张某报复殴打老师社会影响恶劣,无论有何原因都应当从重处罚

D.王老师体罚殴打未成年人在先,张某报复情有可原,不足以构成犯罪

参考答案:CD

参考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知识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本题主要针对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具体规定进行考查。
C项:根据《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罪行法定原则要求犯罪和刑罚都由法律明文规定,定罪、量刑以及行刑都必须以刑法规定为依据。刑法中规定有从重处罚的才需要从重处罚,刑法中并没有规定殴打老师需要从重处罚。C项错误。
D项: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张某拦住王老师对其进行了殴打致其受伤入院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因此构成犯罪。D项错误。
因此,选择CD选项。

知识点:刑法 常识判断 法律 公务员 国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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