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页 课程 题库 资讯 师资
加微福利
APP 400-8989-766
search
公考题库 > 公务员 > 国考

(多选题)

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是谁的行为引起。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由于证据不足,甲、乙均无罪

B.由于证据不足,甲、乙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但都不对丙的重伤负责

C.由于证据不足,认定甲、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较为合适

D.甲、乙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知识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所以,本案中,甲、乙的行为都与丙受重伤的后果有因果联系,应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
因此,选择ABC选项。

知识点:刑法 常识判断 法律 公务员 国考
华图在线app

添加您的

专属公考咨询师

扫码领专属好礼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