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是谁的行为引起。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由于证据不足,甲、乙均无罪
B.由于证据不足,甲、乙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但都不对丙的重伤负责
C.由于证据不足,认定甲、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较为合适
D.甲、乙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知识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所以,本案中,甲、乙的行为都与丙受重伤的后果有因果联系,应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
因此,选择ABC选项。
知识点:刑法 常识判断 法律 公务员 国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