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多选题)甲与乙共有房屋三间,出租给丙开办商店。现丁向戊借款5万元,在丁的要求下,征得乙的同意后,甲将上述三间房屋中的共有份额抵押给戊,并在通知丙后,到房屋管理局作了登记。对其中的法律关系,说法正确的有:
A.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果乙和丙都愿意以同一价格购买,则应优先卖给丙
B.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果乙和丙都愿意以同一价格购买,则应优先卖给乙
C.房屋抵押后,甲、乙和丙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D.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甲、乙和丙的租赁合同因抵押权的实现而终止
参考答案:BC
参考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物权知识。
第二步,AB项: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可知,如果乙和丙都愿意以同一价格购买,则应优先卖给乙。A项错误,排除;B项正确,当选。
C项: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C项正确,当选。
因此,选择BC选项。
知识点:民法 常识判断 法律 公务员 国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