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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多选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了光明小区楼盘,还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对外广告宣称:现在交诚意金5万元排号,不仅优先选房,将来还可抵10万购房款。李某欲购买该楼盘住房,于是向该公司交了5万元诚意金。对于李某交诚意金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有:

A.李某与房地产公司之间订立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

B.李某与房地产公司之间订立的是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

C.李某与房地产公司之间不成立任何合同关系

D.若房地产公司不能兑现5万诚意金抵10万购房款,则构成合同违约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合同法知识。
第二步,法律上并没有诚意金之说,而且“诚意金”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违约金、定金、订金。收取诚意金后,客户与开发商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射幸合同”,而非固定合同关系。消费者支付费用购买的不是具体的实物或者服务,只是一种机会、一种购房可能性,并没有具体的标的物做担保,也不确定价格。为此,诚意金不能作为定金,不适用定金罚责。
ABC项:李某与房地产公司之间订立的是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而非商品房买卖合同。AC项错误,排除;B项正确,当选。
D项: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D项正确,排除。
因此,选择BD选项。

知识点:民法 常识判断 法律 公务员 国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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