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多选题)依据法律,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甲(14岁)因与邻居乙有矛盾,将“鼠毒强”夹在蛋糕中给乙6岁的孩子丙吃,致使丙死亡。由于甲不满18岁,故不负刑事责任
B.互殴案件,后动手的就是正当防卫
C.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所以代理人应该完全按照被代理人的意思做出意思表示
D.李某16岁,接受了姥爷赠与他的16万元钱。李某用此款项支付了他的住校生活费和学费。李某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犯罪概述知识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A项: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甲犯故意杀人罪应当负刑事责任。A项当选。
B项: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定性为互殴的案件中,不存在正当防卫。B项当选。
C项: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所以,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独立做出意思表示。C项当选。
D项:根据《民法典》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此可知,李某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D项当选。
因此,选择ABCD选项。
知识点:刑法 常识判断 法律 公务员 国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