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下列有关《民法总则》的说法错误的是:
A.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
B.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若娩出时为死体,则民事权利能力不存在
C.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D.非法人组织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民法,并选择错误项。
第二步,民法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因此,选择D选项。
A项:根据民法,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A项正确,不选。
B项:民法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因此,B项正确,不选。
C项:民法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C项正确,不选。
知识点:民法 常识判断 法律 地市级公务员考试 地级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