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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题库 > 通用 > 行测

(单选题)

所谓“以IP地址或者网络名称作为被告”, 其实只是针对预立案程序而言。这样,网络侵权的原告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被告身份的相关信息,可以查实的正式立案审理,无法查明的则不予受理。由此可见,这么做实际是原告请求法院通过其调查权,来查明IP地址或者网络名称背后的人,将调查核实“被告人具体身份”的权力转移给了法院。原告并不具备特别调查权,多数公众也都没有技术手段来进行网络追踪。如果法院介入后仍然无法查清,还是不会受理。只要没有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诉讼就失去了意义——且不说庭审过程中, “被告”无法进行辩护,就算原告赢得了官司,也没有责任人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这段文字的主旨概括最准确的是( )。

A.分析原告在网络侵权案件中所处的不利地位

B.介绍网络时代处理法律问题面临的困境

C.解释法院在处理案件时被告人身份确定的重要性

D.说明网络侵权案件中明确被告人的方式及其意义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

文段首先提到,以IP地址或者网络名称作为被告只是针对预立案程序的,因为原告将调查权交给了法院,法院如果能够查明原告才能开庭,如果法院也无法查明网络背后的人,则原告的诉讼将完全失去意义。所以文段讲述了原告在网络侵权中处于不知网络背后人是谁的不利地位,并很可能无法维权的事实。A项为文段主旨的同义替换。B项范围过大。C项主题为“处理案件”,但文段只是说到“网络案件”,概念过大。D项,文段并未明确被告人方式。故本题正确答案选A。

知识点:主旨概括 言语理解与表达 片段阅读 通用 行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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