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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题库 > 通用 > 公基

(单选题)

2015年7月,甲公司不服K市w区人民法院对其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判决。上诉至K市中级人民法院,K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2016年3月,甲公司与丙公司合并为丁公司。之后,丁公司法律顾问在复审原甲公司的相关材料时,发现上述答案具备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关于该案件的再审,下列说法真确的是( )。

A.应由丁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

B.应由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

C.应由甲公司与丙公司共同向法院申请再审

D.应由丁公司以案外人身份向法院申请再审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

《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诉讼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由此可见,甲公司与丙公司合并为丁公司。丁公司作为合并后的企业主体,有权向法院申请再审。故本题正确答案选A。

知识点:诉讼法基本知识 法律 诉讼法 通用 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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