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依据《破产法》的规定,下列不属于债权人会议职权的是( )。
A.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B.宣告债务人破产
C.监督管理人
D.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
《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ACD项都属于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宣告债务人破产由法院来宣告。故本题正确答案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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