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同升公司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向甲借款10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又向乙借款80万元,以该套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欠丙20万元,将该套设备出质给丙。丙不小心损坏了该套设备送丁修理,因欠丁5万元修理费,该套设备被丁留置。关于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下列哪一排列是正确的?( )
A.甲乙丙丁
B.乙丙丁甲
C.丙丁甲乙
D.丁乙丙甲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物权法》。按照《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动产抵押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未办理登记,抵押权成立,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按照《物权法》第212条规定,动产质权采用交付生效主义,同升公司已办理了交付,动产质权成立。因此就同一标的物存有留置权、质权、已办理登记的抵押权、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权可以对抗第三人,优先于质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不能对抗第三人。所以,留置权人最优先,其次为已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人,而后为质权人,最后为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人,即为丁乙丙甲。故本题正确答案选D。ABC排序错误,应排除。故本题正确答案选D。
知识点:物权 法律 民法典 通用 公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