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乙瞒着甲向丙借款100万元供个人使用,并将房租抵押给丙。在签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登记时乙冒用甲的名字签字。现甲主张借款和抵押决定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抵押合同无效
B.借款合同无效
C.甲对100万元借款合同应负连带还款业务
D.甲可请求撤销丙的抵押权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
因乙的行为不是无权处分行为,而是无权代理行为,丙也就不能善意取得。因此,甲可请求撤销丙的抵押权,故D项正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据此可知,无权代理的合同效力待定。本案中,乙与丙在签订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登记时,乙均是“冒用”甲的名字签字,而非以乙自己的名字签字。乙的行为不是无权处分,而是无权代理。因此,该抵押合同效力待定,而非无效,故A项错误;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本案中,乙、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故B项错误;乙瞒着甲向丙借款100万元供个人使用,应按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处理,甲对该100万元借款不负连带还款义务,故C项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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