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交付钢材的合同义务。丙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由丙公司代甲公司履行,该约定甲公司完全不知情。据比,下列种说法正确?( )
A.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丙公司的履行仍有法律效力
B.因甲公司不知情,故丙公司代为履行后对甲公司不得追偿代为履行的必要费用
C.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但丙公司履行有瑕疵的,丙公司需就此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但如丙公司履行有瑕疵而承担违约妻任的,丙公司可以就该违约赔偿金向乙公司追偿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
第三人丙公司与债权人乙公司约定代为履行的,原债务人甲公司并不知晓,此时丙公司的代为履行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因此应适用《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上述案例中,丙公司代为履行,甲公司不知晓,丙公司的代为履行行为构成无因管理。除甲公司事先明确反对,或者与乙公司特别约定不得由第三人代为履行,或者债务的性质不允许第三人代为履行的以外,丙公司的代为履行行为有效。同时就履行的内容和费用,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进行追偿。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C项:如果丙公司的履行有瑕疵从而导致违约责任的,甲公司对乙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为甲公司对丙公司的代为履行行为并不知晓,任何人不得通过自己的行为,在未征得他人同意的情况下使他人承担额外的债务。此时乙公司只能向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甲公司并不需就此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故C选项正确。D项: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以后,致使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消灭的,丙公司可在原债务的范围内,基于无因管理的规定向甲公司进行追偿。但是因违约产生的费用,只能由丙自己承担,因为作为无因管理人,在管理的过程中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未尽到此义务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故D选项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选A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