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15年3月16日甲将房屋租给乙,约定租期1年。2015年9月甲未通知乙就把房屋出卖给了第三人丙,并于2015年9月30日完成过户。乙得知后表示非常气愤。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乙可主张由甲承担赔偿责任,因甲出卖房屋未通知乙而侵犯了乙的优先购买权
B.乙可主张由丙承担侵权责任,因丙侵犯了乙的优先购买权
C.乙可请求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D.丙可让乙立即搬离房屋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
A正确,B、C错误,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享有的优先购买权虽不能排斥买受人的所有权,但其可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继续占有和使用租赁房屋,由买受人继续承受租赁合同义务而实现合同目的,同时可追究出租人的侵权责任。侵犯优先购买权除租赁合同特别约定外,不能作为合同解除的事由,故乙可以主张甲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请求确认出租人和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D错误,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所以在租赁期届满之前,丙无权要求乙搬离房屋。故本题正确答案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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