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张某和郑某商量共同开办一家建筑工程公司,为满足即将成立的建筑公司经营需要,郑某联系了以前自己合作的昌明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昌明公司签订了购买2辆挖掘机的合同。挖掘机交付后,尚有78万元余款未支付。后建筑工程公司未能设立。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昌明公司只能请求郑某支付余款
B.昌明公司可以向张某提出付款请求
C.郑某和张某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对昌明公司承担责任
D.张某和郑某对昌明公司的请求各承担50%的责任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
为了设立公司,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而公司最终没有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相对人可以请求全体或部分发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本题正确答案选B。
知识点:公司法 法律 公司企业法律 通用 公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