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下列哪项不属于《保险法》规定的监督措施?( )
A.限制业务范围
B.限制增设分支机构
C.责令停业整顿
D.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保险法》第138条: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
(二)限制业务范围;
(三)限制向股东分红;
(四)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
(五)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
(六)限制增设分支机构;
(七)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
(八)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九)限制商业性广告;
(十)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ABD项均为可以采取的措施,不符合题干要求,故ABD项错误;责令停业整顿不属于可以采取的措施,符合题干要求,故C项正确。故本题正确答案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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