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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题库 > 通用 > 会计资格

(单选题)

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支付货款一周后乙交付货物。甲未在约定日期付款,却请求乙交货。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甲的请求,乙可行使的抗辩权是( )。

A.不安抗辩权

B.先诉抗辩权

C.不履行抗辩权

D.先履行抗辩权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甲)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乙)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ABC项不符合题意,故本题正确答案选D。

知识点:合同的履行 注会-经济法 合同法律制度 通用 会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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