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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题库 > 通用 > 会计资格

(单选题)

甲、乙、丙、丁四人拟竞聘A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位。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能够竞聘成功的是( )。

A.甲系A上市公司董事长的哥哥

B.乙于1年前卸任C公司副董事长之职,C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7%

C.丙长期为A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D.丁之妻半年前卸任A上市公司之附属企业B公司总经理之职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

选项AD:现在或者最近1年内曾经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配偶等)和主要社会关系(兄弟姐妹等),不得担任独立董事;选项B:现在或者最近1年内曾经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在本题中,尽管乙曾经在C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但1年前已经卸任,不影响其担任A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选项C: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故本题正确答案选B。

知识点:公司财务会计与利润分配 注会-经济法 公司法律制度 通用 会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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