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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题库 > 通用 > 会计资格

(单选题)

甲向乙借用一台机床。借用期间,未经乙同意,甲以所有权人名义,以该机床作为出资,与他人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丙。公司其他股东对甲并非机床所有人的事实并不知情。乙发现上述情况后,要求返还机床。根据公司法律制度和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出资无效,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乙有权要求返还机床

B.甲出资无效,应以其他方式补足出资,乙有权要求返还机床

C.甲出资有效,乙无权要求返还机床,但甲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甲出资有效,乙无权要求返还机床,但丙公司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出资人甲以不享有处分权的机床出资,丙公司其他股东对此并不知情(丙公司善意),甲获得应得的股权且机床已经交付给丙公司使用,则丙公司有权主张善意取得该机床的所有权,相应地,甲的出资有效,乙无权要求返还机床,但可以向甲主张损害赔偿。ABD项不符合题意,故本题正确答案选C。

知识点:有限责任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注会-经济法 公司法律制度 通用 会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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