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下列关于股东资格的各项表述中错误的是( )。
A.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实际出资人可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主张该转让行为无效
B.如果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C.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受害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D.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名义股东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
根据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律制度中关于善意取得规定的处理,即只要受让方构成善意取得,交易的股权可以最终为其所有。因此选项A说法错误。如果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选项B说法正确。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受害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C说法正确。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名义股东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选项D说法正确。故本题正确答案选A。
知识点:股份转让 注会-经济法 公司法律制度 通用 会计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