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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题库 > 通用 > 会计资格

(单选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重整期间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B.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以债务人财产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C.经管理人同意,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

D.债务人在重整期间为重整进行而发生的费用与债务,可以参照共益债务优先受偿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选项C: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选项ABD正确,本题为选非题,故本题正确答案选C。

知识点:债权人会议、重整制度与破产清算 注会-经济法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通用 会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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