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乙、丙、丁合伙成立A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甲私下将合伙份额质押给张某,丙私下将合伙份额质押给王某。合伙协议对有限合伙人的出质并无约定。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将合伙份额质押的行为成立
B.甲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质押成立
C.丙将合伙份额质押的行为无效
D.丙出质行为须经过全体合伙人的三分之二同意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
(1)选项AB: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选项CD: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故本题正确答案选B。
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与第三人的关系 注会-经济法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通用 会计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