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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题库 > 通用 > 会计资格

(单选题)

甲为乙上市公司董事,并持有乙公司股票10万股。2013年3月1日和3月8日,甲以每股25元的价格先后卖出其持有的乙公司股票2万股和3万股。2013年9月3日,甲以每股15元的价格买入乙公司股票5万股。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通过上述交易所获收益中,应当收归公司所有的金额是( )。

A.20万元

B.30万元

C.50万元

D.75万元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2)“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①最后一笔卖出时点3月8日至买入时点9月3日不足6个月,存在短线交易行为;②自9月3日倒数6个月内买入的数量为3万股,应按3万股来计算短线交易利润,因此,应当收归公司所有的金额=3×(25-15)=30(万元)。ACD项不符合题意,故本题正确答案选B。

知识点:股票的上市与交易 注会-经济法 证券法律制度 通用 会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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