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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题库 > 通用 > 会计资格

(单选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采用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支付货款。后乙公司以自己为付款人签发汇票并交付给甲公司,因甲公司欠丙公司货款,故甲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持票向乙公司行使付款请求权时,乙公司以甲公司未供货为由拒付。经查,丙公司对甲公司未供货不知情。下列关于乙公司的拒付主张是否成立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不成立,因丙公司为善意持票人,乙公司不得以对抗甲公司的抗辩事由对抗丙公司

B.成立,因甲公司未供货,乙公司当然可拒绝付款

C.不成立,因甲公司已转让该汇票并已退出票据关系

D.成立,因丙公司与乙公司并无合同关系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或者无对价取得票据的除外。选项BCD不符合题意,故本题正确答案选A。

知识点:汇票的具体制度 注会-经济法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通用 会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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