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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题库 > 通用 > 会计资格

(单选题)

甲公司因资金紧张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以自己的小轿车设定抵押,该轿车市场价为50万元。丙公司与丁公司为该债权提供保证。借款到期后,鉴于与甲公司一直以来合作愉快,乙公司决定放弃对甲公司小轿车的抵押权。后乙公司要求丙公司与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对该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

A.丙、丁公司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B.丙、丁公司应承担100万元的保证责任

C.丙、丁公司应承担50万元的保证责任

D.因未通知丙、丁公司,乙公司的放弃行为无效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选项ABC中主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选项D中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法律不作禁止。为了防止抵押权人通过放弃抵押权,将本应由“主债务人”自己承担的责任转嫁于其他担保人,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故本题正确答案选C。

知识点:担保物权 注会-经济法 物权法律制度 通用 会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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