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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题库 > 通用 > 会计资格

(多选题)

甲、乙、丙、丁、戊、庚六人对一台挖掘机按份共有,甲的份额是2/3,其余五人的份额各为1/15。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没有特别约定时,下列转让挖掘机的行为中,有效的有( )。

A.甲将挖掘机转让给辛,乙、丙、丁、戊、庚均表示反对

B.甲、乙将挖掘机转让给辛,丙、丁、戊、庚均表示反对

C.乙、丙、丁、戊、庚将挖掘机转让给辛,甲表示反对

D.丙、丁、戊、庚将挖掘机转让给辛,甲、乙均表示反对

参考答案:AB

参考解析:

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对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2/3)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C、D项错误。在本题中,共有人没有特别约定,甲一人的份额已为2/3,必须取得甲的同意,共有物的转让方有效,A、B项正确。故本题正确答案选AB。

知识点:所有权 注会-经济法 物权法律制度 通用 会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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