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会计凭证保管的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
B.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外借
C.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由经办单位相关人员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D.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如有遗失,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相关人员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
会计凭证的保管:(1)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2)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3)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4)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故本题正确答案选B。
知识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初会-经济法基础 会计法律制度 通用 会计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