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有9名董事。该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甲、乙、丙、丁、戊5名董事出席,其余4名董事缺席。会议表决前,丁因故提前退席,亦未委托他人代为表决。会议最终由4名董事一致作出一项决议。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决议法律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有效
B.无效
C.可撤销
D.不成立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
选项D,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故此不成立,当选。ABC项,在本题中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法定要求(赞成票应≥5票),该决议不成立所以选项A有效,选项B无效和选项C可撤销说法错误,不当选。故本题正确答案选D。
知识点:股份有限公司 中会-经济法 公司法律制度 通用 会计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