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先向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再向甲公司交付货物。后来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对于乙公司提出的给付请求权,甲公司拟行使不安抗辩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不安抗辩权行使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甲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乙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甲公司应当恢复合同的履行
C.甲公司可以通过行使不安抗辩权直接解除合同
D.甲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乙公司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选项ABD,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在本题中,濒于破产的是丙公司,而不是买受人乙公司。甲公司不享有不安抗辩权,其未按时送货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向乙公司(买卖合同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不当选。选项C,不符合不安抗辩权行使的表述,当选。故本题正确答案选C。
知识点:合同的履行 中会-经济法 合同法律制度 通用 会计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