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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题库 > 通用 > 会计资格

(单选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货。交货前夕,甲公司有确切证据证明乙公司负债严重,不能按时支付货款。甲公司遂决定中止交货,并及时通知乙公司。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的行为是( )。

A.违约行为

B.行使先诉抗辩权的行为

C.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为

D.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

选项ABC,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中止合同履行,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当选。选项D,符合题意表述,当选。故本题正确答案选D。

知识点:合同的履行 中会-经济法 合同法律制度 通用 会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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