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陈某向李某购买一批水泥,价款为10万元。合同履行前,李某未经陈某的同意,将价款债权转让给王某,并通知陈某直接向王某付款。陈某与李某未约定合同权利不得转让。下列关于李某的转让行为效力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李某的转让行为无效,陈某仍应向李某付款
B.李某的转让行为有效,但如陈某仍向李某付款,可发生清偿效力
C.李某的转让行为有效,陈某应向王某付款
D.李某的转让行为效力待定,取决于陈某是否表示同意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选项ABD,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让与行为对债务人就生效,债务人(陈某)应对受让人(王某)履行义务,不当选。选项C,符合转让行为效力的表述,当选。故本题正确答案选C。
知识点: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中会-经济法 合同法律制度 通用 会计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