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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题库 > 通用 > 会计资格

(单选题)

甲从乙银行贷款200万元,双方于8月1日签订贷款合同,丙以保证人身份在贷款合同上签字。因担心丙的资信状况,乙银行又要求甲提供担保,为此双方于8月3日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物为甲的一辆轿车,但甲未将轿车交付给乙银行。甲到期无力偿还贷款。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乙银行主张担保权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银行只能主张保证债权,因为甲未将该轿车交付给乙银行,质权未设立

B.乙银行只能主张质权,因为丙与乙银行未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债权不成立

C.乙银行应先主张保证债权,因为保证债权先于质权成立

D.乙银行应先主张质权,因为质权担保是债务人甲自己提供的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

选项A,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丙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以动产设定质押的,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本题中,甲未将轿车交付给乙银行,故质权未设立,当选。选项BCD,不符合主张担保权利的表述,不当选。故本题正确答案选A。

知识点:合同的担保 中会-经济法 合同法律制度 通用 会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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