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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题库 > 通用 > 会计资格

(单选题)

李某为资助15岁的王某上学,与王某订立赠与合同,赠与王某10万元,并就该赠与合同办理了公证。后李某无正当理由,在交付给王某6万元后就表示不再赠与了。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李某应当再给付王某4万元,因该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B.李某可不再给付王某4万元,因王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赠与合同效力未定

C.李某可向王某要求返还6万元,因该赠与合同可撤销

D.李某可不再给付王某4万元,因该赠与合同可撤销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

选项CD,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不当选。选项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有效,不当选。选项A,符合赠与合同不得撤销的表述,当选。故本题正确答案选A。

知识点:主要合同 中会-经济法 合同法律制度 通用 会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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