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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题库 > 通用 > 会计资格

(单选题)

甲、乙两公司的住所地分别位于北京和海口,甲向乙购买一批海南产香蕉,3个月后交货,但合同对于履行地点以及价款均无明确约定,双方也未能就有关内容达成补充协议,依照合同其他条款及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同履行价格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按合同订立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

B.按合同履行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

C.按合同履行时北京的市场价格履行

D.按合同订立时北京的市场价格履行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

选项A,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交货地和付款地均为出卖人所在地(海口),当选。选项B,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不当选。选项CD,不符合合同履行价格的表述,不当选。故本题正确答案选A。

知识点:合同的履行 中会-经济法 合同法律制度 通用 会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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