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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题库 > 通用 > 会计资格

(多选题)

甲对乙享有50000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甲经调查发现,乙对丁享有3个月后到期的7000元债权,戊因赌博欠乙8000元;另外,乙在半年前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10000元债权,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5000元债权。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乙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怠于行使。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不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有( )。

A.乙对丁的7000元债权

B.乙对戊的8000元债权

C.乙对丙的10000元债权

D.乙对丙的5000元债权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

选项A,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未到期的,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当选。选项B,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时,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赌债不属于合法债权,当选。选项C,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当选。选项D,财产损失可以行使代位权,不当选。故本题正确答案选ABC。

知识点:合同的履行 中会-经济法 合同法律制度 通用 会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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