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陈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张某向李某单方面提交了保证书,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借款到期后,陈某未清偿借款本息,经查,张某并不具有代偿能力。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张某可以以自己不具有代偿能力为由主张保证合同无效
B.张某可以以自己未与李某签订保证合同为由主张保证合同不成立
C.张某须向李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D.张某须向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
选项A,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选。选项B,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当选。选项C,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当选。选项D,张某须向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符合题意,不当选。故本题正确答案选ABC。
知识点:合同的担保 中会-经济法 合同法律制度 通用 会计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