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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题库 > 通用 > 会计资格

(多选题)

陈某租住王某的房屋,租期至2020年8月。王某欠陈某10万元货款,应于2020年7月偿付。至2020年8月,王某尚未清偿货款,但要求收回房屋并请求陈某支付1万元租金。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陈某的权利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陈某可以留置该房屋作为担保

B.陈某可以出售房屋并优先受偿

C.陈某可以应付租金抵销1万元货款

D.陈某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交还房屋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

选项A,留置权的行使对象仅限于动产,当选。选项B,在陈某与王某的货款债务中,题目并未交待“王某将其房屋设定抵押”的情节,陈某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当选。选项C,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在本题中,房屋租赁和买卖货物两个合同的标的物均为“有形财产”,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不当选。选项D,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限于“同一双务合同”;在本题中,房屋租赁和买卖货物对应两个不同的合同,当选。故本题正确答案选ABD。

知识点:合同的担保 中会-经济法 合同法律制度 通用 会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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